聲明:本文為筆者心得,不具有任何實質效力,亦不代表學界或實務界之見解;同時本文尚未經過任何驗證,如有疑義,敬請指教。
信託關係消滅,乃基於當事人間約定事由發生或信託目的已經完成或無法完成,方能產生信託消滅之事實。(信託法§62參照)然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未移轉於歸屬權利人前,仍存在法定信託關係;亦即信託關係並非因為信託契約終止或解除而馬上發生信託關係消滅之效果,僅由原本的意定信託轉變為法定信託,同時信託內容亦產生轉變而已。(信託法§66參照)
【公告】不定時更新
好像也荒廢太久了,久沒看書,覺得自己面目可憎了起來…
想試著翻譯些國外的雜誌或網誌文章,順便砥礪自己唸點書…
不定時放上,翻譯得很爛也請多包涵,翻錯的也請留言告訴我…
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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