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不定時更新

好像也荒廢太久了,久沒看書,覺得自己面目可憎了起來…
想試著翻譯些國外的雜誌或網誌文章,順便砥礪自己唸點書…
不定時放上,翻譯得很爛也請多包涵,翻錯的也請留言告訴我…
謝謝啦~

2011年3月20日 星期日

[專業] 徐世榮老師「還社會弱勢者一個公道!」一文整理

前日徐世榮老師為灣寶地區後龍科技園區發聲,為文「還社會弱勢者一個公道!」,筆者將之整理後,可作為「現今農地徵收案件之缺失」相關題目之擬答方向。

灣寶地區後龍科技園區案缺失整理

一、土地變更案缺乏適當性與合理性要件
開發範圍內農地變更,應以相關土地使用計畫為依歸,確立其適當性與合理性。本開發案範圍內目前依法僅有「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其開發許可之提出,明顯缺乏國土利用適當性及合理性之首要要求。

→改善方法:現行土地開發許可制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間缺乏配合與協調,產生土地使用衝突或管理上之疏忽,宜將城鄉視為一體,擬定城鄉計畫法,制定全行政區範圍的發展計畫,其下再擬定詳細之地方計畫,以改善現行體制之疏失,並利於開發許可制之實施。

二、開發案欠缺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開發許可申請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特別明文規定,開發案之提出必須「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開發者提出權利證明文件之條件不因為開發案是採取土地徵收手段便能予以規避或排除。

三、缺乏公共利益基礎,欠缺土地徵收要件
此外,大法官釋字第409號已明確指出土地徵收之目的應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但目前對於判斷土地徵收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之機制則付之闕如,同時土地徵收條例並未設有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規定,導致徵收浮濫,人民權利輕率地遭到剝奪,抗爭與衝突屢見不鮮,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財產;但徵收行為係強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的行為,甚至引想人民生存權與工作權,應為取得土地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四、我國糧食自給率偏低,農地應維持農業使用
在我國糧食自給率偏低、全球糧荒逐漸成形、糧價節節攀升之際,若無相關計畫充分之理由為基礎,開發範圍土地依法應繼續作農業使用。

結語
本文僅為徐老師該文內容之簡化與重述,實際作答時宜參酌相關議題作多面向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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