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不定時更新

好像也荒廢太久了,久沒看書,覺得自己面目可憎了起來…
想試著翻譯些國外的雜誌或網誌文章,順便砥礪自己唸點書…
不定時放上,翻譯得很爛也請多包涵,翻錯的也請留言告訴我…
謝謝啦~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考題] 2011/03/09

聲明:所有題目轉載自國考福利社

[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傷害致死,為:
A、實害犯;
B、具體危險犯;
C、抽象危險犯;
D、舉動犯。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A
解釋:
本題牽涉實害犯與危險犯的判別問題,以下說明之。
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共有行為、危險結果、實害結果三個要素,基本上只有現實上造成侵害的不法行為,才會構成犯罪。由此可知,刑法的核心領域為實害犯。但為了更周全的保障法益,而擴張刑法的可罰性,即使沒有實害結果的發生,但由於依過去經驗,此一行為往往有造成實害的危險,因此即使行為並未發生實害,就被立法者判定為可罰。這是立法者將刑法的防衛線向前推,是對法益侵害的預防立法。

一、實害犯
實害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客觀可見的實害結果,始能既遂者。若該行為並未出現實害結果,則只能以未遂論。如殺人罪,必須出現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否則只能以殺人未遂論處。(刑法第271條第1、2項)

二、危險犯
危險犯乃指犯罪行為只需對法益或行為客體造成危險結果即成立犯罪,不需實害結果發生。所稱危險狀態,便有可能發生實害結果枝虞。如刑法第293、294條的遺棄罪,只需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使其生命陷於危險狀態者,即成立遺棄罪,不需該無自救能力之人其生命現實上發生傷害或死亡結果。
危險犯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一)具體危險犯
指行為必須對所保護之法益或行為客體產生「具體危險」時始成立犯罪,而該「具體危險」已經立法者作為構成要件直接規定於刑法法條內,必須就其實際狀況是否發生該具體危險判斷其是否成立犯罪。如刑法第174條第2、3項、第175條等「致生公共危險」者,始成立犯罪。
(二)抽象危險犯
由於該行為的危險程度較高,立法者並未將危險狀態規範於構成要件內,只規範構成要件行為,亦即只要行為人所實行者為該構成要件行為,便成立犯罪;而實害結果已由立法者預定於構成要件內。如刑法第173條之罪,只要認定行為人故意放火,便可成立該條之罪,是否真實造成有人焚斃或可能焚斃之危險均在所不問。

由上述說明可知,傷害致死罪必須有「致死」結果發生,故為實害犯。


資料來源:
林東茂老師學說精要(二)—危險犯之探討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each/tcm022.pdf
專題四:四種故意、過失犯罪類型
http://web.nchu.edu.tw/~hftsai/downloads/article/Criminal%20Law/subject%204.pdf
刑法上課講義←寫得不錯,好用!
http://www.llm.nccu.edu.tw/docs/files/931/931_3.pdf
導讀—打開刑法的門
http://www.eyebook.com.tw/books/A1014/A1014-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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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每日一題]
On our way to the movie theater, we met five girls, two of ______ wore red skirts.
1、them
2、those
3、who
4、whom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4
解釋:
逗點的兩側皆有動詞,本題在考關係代名詞。
但是老實說,我不懂這裡為什麼要用受格…
基本上是主動式不是嗎…?

翻譯:
在我們去電影院的路上,遇見了五個女孩子,其中兩個穿著紅色的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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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每日一題]
「孔子成□□,而亂臣賊子懼。」缺空的詞語是
1、孟子;
2、易經;
3、春秋;
4、詩書。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3
解釋:
語出《孟子.滕文公下》,全段如下:
昔者禹抑洪水,而天下平;周公兼夷狄,驅猛獸,而百姓寧;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詩云:「戎狄是膺,荊舒是懲,則莫我敢承。」無父無君,是周公所膺也。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說,距跛行,放淫辭,以承三聖者。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能言距楊墨者,聖人之徒也。

全段翻譯:


資料來源:
Tony私選的古文觀止
http://www.tonyhuang39.com/page/cc044.html
http://www.ltivs.ilc.edu.tw/library/elecbooks/books/four_books/mou/c1_2_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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