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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也荒廢太久了,久沒看書,覺得自己面目可憎了起來…
想試著翻譯些國外的雜誌或網誌文章,順便砥礪自己唸點書…
不定時放上,翻譯得很爛也請多包涵,翻錯的也請留言告訴我…
謝謝啦~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考題] 2011/02/21

聲明:所有題目轉載自國考福利社

[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法律為了避免重複規定以求精簡,乃規定將來某種具體事實,間接引用其已有明文規定之相類似具體事實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此種立法技術稱為:
A、適用;
B、準用;
C、視為;
D、推定。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B
解釋:
法律的適用方式,分為直接適用、準用、及類推適用三種:
一、(直接)適用:為法律之通常適用方式,乃指就具體生活事實予以抽象化後制定之法律規範,對相關事實可直接適用之謂。
二、準用:又可稱為「間接適用」,指法律對於相關事實無明確明文規定,僅說明適用關於其他事實之規定。此種法律制定方式,可避免法律重複規定,精簡法律條文,又可分為構成要件準用與法律效果準用兩種類型。
三、類推適用:在法律規範存在漏洞(漏未規定)時,用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亦即,類推適用必須以法律對於是項事實並無相關規範可予適用為前提。此時,檢視現行法律對於類似事件之規範,依社會之通念加以比附援引,適用於該項事實,以維持法律之安定性及統一性。應注意的是,由於刑事法律必須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故僅民事法律可為類推適用,刑事法律則絕對禁止類推適用。

關於法律適用之事實認定方法,有視為及推定兩種情形:
一、視為:即指對於某一事實,雖然並非如此,但認定其為如此之謂。
二、推定:指法律對一事實,在無法確認其實際情形下,暫時認定其為如此,若事後若有反證時,仍可推翻原認定之謂。
此兩種事實認定之方式,均屬法律擬制事實的推論,所相異者僅若為推定之事實,事後有被推翻的可能,但若為視為之事實,仍認定如此而不可加以推翻。


資料來源:
江敦育,民法總則,保成學儒補習班,2010。
李惠宗,法律解釋方法
http://www.nchu.edu.tw/~person/passport/981019-2.doc
(本文後續對於法律解釋方法亦有相關說明,亦可予以參照。)
http://w3.cyu.edu.tw/yjlin/law/%E6%B0%91%E6%B3%95%E7%94%A8%E8%AA%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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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每日一題]
If you have any ink, I hope that you would give me ______.
1、one
2、some
3、any
4、that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2
解釋:
1、one:指可數名詞的其中之一。
2、some:可用於可數或不可數名詞,一些。
3、any:用於問句或否定句,任何。
4、that:代稱特定的事或物。
翻譯:
如果你有墨水的話,希望可以給我一些。
字彙:
ink n(U).墨水;v.塗墨水於…、簽字、加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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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每日一題]
孟子之主張下列何者為是?
1、主張性無善惡;
2、自謂三十不動心;
3、曾以方言為喻,說明環境移人之大;
4、不主張君王應與百姓同樂。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3
解釋:
1、戰國時期對於人性之善惡,各家自有其主張。其中孟子主張性善論,荀子主張性惡論,而主張性無善惡論者為告子。
附帶一提,我個人傾向告子的言論,認為性無善惡、聲無哀樂。畢竟善惡之分來自教化,人若未教化,何來善惡之認知?既不明善惡,則又何來人性善惡之謂也?


《孟子.告子篇(上)》
公都子曰:「告子曰:『性無善無不善也。』或曰:『性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是故文武興,則民好善;幽厲興,則民好暴。』或曰:『有性善,有性不善;是故以堯為君而有象,以瞽瞍為父而有舜;以紂為兄之子且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今曰『性善』,然則彼皆非與?」
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不善,非才之罪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才者也。詩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夷,好是懿德。』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夷也,故好是懿德。』」

2、孟子言其「四十不動心」。


《孟子.公孫丑章句(上)》
公孫丑問曰:「夫子加齊之卿相,得行道焉,雖由此霸王不異矣。如此,則動心否乎?」孟子曰:「否。我四十不動心。」曰:「若是,則夫子過孟賁遠矣。」曰:「是不難,告子先我不動心。」(下略)

3、孟子以方言的學習為例,說明環境的重要性。此亦為成語「一傅眾咻」的典故。孟子以本文說明君主用人應以良善之人,方能為善,若與小人為伍,則君主的作為可想而知了。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
孟子謂戴不勝曰:「子欲子之王之善與?我明告子。有楚大夫於此,欲其子之齊語也,則使齊人傅諸?使楚人傅諸?」曰:「使齊人傅之。」
曰:「一齊人傅之,眾楚人咻之,雖日撻而求其齊也,不可得矣;引而置之莊嶽之間數年,雖日撻而求其楚,亦不可得矣。子謂薛居州,善士也。使之居於王所。在於王所者,長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誰與為不善?在王所者,長幼卑尊,皆非薛居州也,王誰與為善?一薛居州,獨如宋王何?」

4、孟子主張君王應與百姓同樂,方可王天下。此亦為成語「獨樂樂不如與人樂樂,與人樂樂不如與眾樂樂」之典故。


《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莊暴見孟子,曰:「暴見於王,王語暴以好樂,暴未有以對也。」曰:「好樂何如?」孟子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國其庶幾乎!」
他日,見於王曰:「王嘗語莊子以好樂,有諸?」王變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樂也,直好世俗之樂耳。」
曰:「王之好樂甚,則齊其庶幾乎!今之樂猶古之樂也。」
曰:「可得聞與?」曰:「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曰:「不若與人。」曰:「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曰:「不若與眾。」
「臣請為王言樂:今王鼓樂於此,百姓聞王鐘鼓之聲,管籥之音,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樂,夫何使我至於此極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今王田獵於此,百姓聞王車馬之音,見羽旄之美,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吾王之好田獵,夫何使我至於此極也?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此無他,不與民同樂也。今王鼓樂於此,百姓聞王鐘鼓之聲,管籥之音,舉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幾無疾病與?何以能鼓樂也?』今王田獵於此,百姓聞王車馬之音,見羽旄之美,舉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幾無疾病與?何以能田獵也?』此無他,與民同樂也。今王與百姓同樂,則王矣。」


資料來源:
Tony的古文觀止
http://www.tonyhuang39.com/page/cc048.html
翰廬
http://www.yasue.cc/mang_chi3.html
龐樸 等著,郭店楚簡與早期儒學,台灣書房,2002。
(google圖書可預覽,看起來是本相當有趣的書。)
孟子研讀第十六集
http://lgl123.org.tw/9in/16.htm
(是個儒經講解的網站,徐醒民先生的儒家經典說明。看起來非常有趣。)
數位經典:孟子集注卷三,公孫丑章句上
http://www.chineseclassic.com/13jing/montzu/monzu03.htm
(不但有全文,尚有註解,相當清楚的網站,公家難得也會做些好東西嘛。)
大紀元時報:中華典故「一傅眾咻」
http://hk.epochtimes.com/9/9/23/1065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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