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不定時更新

好像也荒廢太久了,久沒看書,覺得自己面目可憎了起來…
想試著翻譯些國外的雜誌或網誌文章,順便砥礪自己唸點書…
不定時放上,翻譯得很爛也請多包涵,翻錯的也請留言告訴我…
謝謝啦~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考題] 2011/02/22

聲明:所有題目轉載自國考福利社

[法學緒論每日一題]
同一個犯罪行為普通刑法以及特別刑法都有規定時,法官定刑處罰的依據是:
A、普通刑法;
B、特別刑法;
C、自己選擇其一;
D、被告選擇其一。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B
解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法規適用的一般原則有:
一、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指於對於法律公布施行前之行為,不可適用該法律加以評價。
二、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又稱為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指對於同一事項如有相同位階之兩個法規有不同之規範時,應適用公布時間在後之法規。其理由在於,新規定之法規應較適合於當下現況,較能滿足社會之需求。
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對於同一事項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所規範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四、法律修正後的準用原則:法規定於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時,於其他法規修正後,仍適用或準用該修正後之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
五、一事不二罰原則:對於同一事件,不得處以兩種以上相同或性質類似之處罰,但若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且為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得重複處罰。本意在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為多次之處罰。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法律的適用
http://cec.npust.edu.tw/e-learning/law/%B2%C4%A4%BB%B3%B9%20%20%AAk%AB%DF%AA%BA%BEA%A5%CE.pdf
法律之適用
http://mail.tmue.edu.tw/~way2law/4PD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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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每日一題]
The ears of a rabbit are longer than ______.
1、a cat
2、those of a cat
3、that of a cat
4、these of a cat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2
解釋:
本題考代名詞。
than的左右側所比較者為複數名詞「ears」,為避免「ears」重複出現使用複數代名詞「those」代替;。
翻譯:
兔子的耳朵比貓咪的耳朵來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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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每日一題]
「忠志之士,亡身於外者。」所謂「亡身」是指
1、為國捐軀;
2、隱姓埋名;
3、排難解紛;
4、為國效命。

──────────解答與解釋請按crtl+a反白顯示───────────────
解答:4
解釋:
語出《諸葛亮.(前)出師表》,本文為諸葛亮於北伐臨行前,上奏後主劉禪之文,主要向後主提出廣開言路、執法公平、親賢遠佞三項建議。本句全段如下:
臣亮言:先帝創業未半, 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於內;忠志之士忘身於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於陛下也。誠宜開張聖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
翻譯:
臣諸葛亮上奏:先帝開創蜀漢的基業尚未完成,卻中途不幸過世。現在天下三分為魏、蜀、吳三國,而我國的財力、人力均疲乏困頓,正是生死存亡的關頭。不過侍奉護衛陛下的臣子們在朝廷毫不懈怠,忠誠的將士在沙場為國效命,這些都是因為感念先帝對他們禮遇,想要回報在陛下的身上所致。在這個時候,實在應該廣泛聽取大家的意見,彰顯先帝的遺德,擴大將士的勇氣;而不應該看輕自己,或引喻錯誤的事例,阻塞忠誠之士的進諫之路。


資料來源:
Tony私選的古文觀止
http://www.tonyhuang39.com/page/cc158.html
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http://isp.moe.edu.tw/resources/search_content.jsp?rno=137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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